直接上法律标准:
一、先整体观察:都是一只吉娃娃吐舌头,但左边感觉到是开心,右边更像是愤怒,二者在画风等方面存在差异。
二、上抽象测试法:
首先,犬人画抽象后可以分解为如下词汇:画风1,狗头表情包,中分吉娃娃,颜色搭配1(抱歉,色号是在看不出来),呲牙吐舌头,两个大小差不多的耳朵,向下看的眼睛,很生气。
然后,吉吉再就业画抽象后可以分解为如下词汇:画风2,狗头表情包,中分吉娃娃,颜色搭配2(颜色相近,但是色号肯定不一样,肉眼能看出来),呲牙吐舌头,大小不一的耳朵,向右看的眼睛,很开心。
1.剔除思想,狗头表情包属于常见题材,画风12属于思想,剔除;
2.剔除公共领域:中分吉娃娃吉娃娃品种谁都可以画、狗吐舌头的类型也很常见,剔除。
3.过滤后对比
(1)犬人作品过滤后词汇还剩下:颜色搭配1、两个大小差不多的耳朵、向下看的眼睛、很生气。
(2)吉吉再就业作品抽象后词汇还剩下过滤后词汇还剩下:颜色搭配2、大小不一的耳朵、向右看的眼睛、很开心。
总结:对比后,除颜色搭配相近(但是是常见吉娃娃配色,可以在公共领域予以剔除)外,剩余词汇都不同。
三、回到整体观察:
构图类似,但色彩搭配、线条组合、表达形式及观察者感受都有不同,结合抽象测试法,不应当被判定为实质性相似,即不侵权,如果确有接触可能性,最多算合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