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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项目招标管理规定与实施细则

一、园林绿化项目招标管理规定与实施细则 引言 园林绿化项目是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招标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对于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

一、园林绿化项目招标管理规定与实施细则

引言

园林绿化项目是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招标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对于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详细介绍园林绿化项目招标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旨在保障公平竞争环境,提高项目的品质和可持续发展。

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园林绿化项目的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大,对于招标管理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园林绿化项目招标管理规定的制定旨在引导和规范各类园林绿化项目的招标过程,确保公平竞争,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水平。

规定内容

园林绿化项目招标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招标范围:明确规定哪些园林绿化项目需要进行招标。
  • 招标程序:规定项目招标的具体流程和各个环节的操作方法。
  • 资格要求:阐明承包商或供应商需要满足的条件和资格。
  • 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内容,确保招标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 评标标准:明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标准,确保评标过程公正透明。
  • 履约保证:规定承包商或供应商需提供的履约保证方式和金额。
  • 违约处罚:明确对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商或供应商的处罚措施。

实施细则

园林绿化项目招标管理的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信息发布:明确招标信息的发布渠道和时间,以便有意向的承包商或供应商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 资格预审:规定资格预审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招标人能够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 招标文件编制:详细说明招标文件的编制方法和内容,确保招标文件的完整和准确。
  • 开标和评标:规定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地点和流程,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 中标公示:明确中标结果的公示方式和时间,以便社会公众了解招标结果。
  • 履约管理:规定承包商或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的管理要求和责任。

结论

园林绿化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招标过程的公正和透明,提高园林绿化项目的质量和水平。只有建立健全的招标管理制度,才能为城市的园林绿化事业带来可持续的发展。希望本文能为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二、盱眙龙虾养殖每月管理细则?

1、做好看管工作。做好虾池看管工作,主要是为了防盗、防逃以及防止外来物质污染池水。

2、加强蜕壳虾的管理。一是放养密度合理,避免因密度多大而造成相互残杀;二是保持水位稳定,蜕壳期间一般不需换水,虾池中始终保持有较多的水草作为小龙虾蜕壳的场所,并保持安静;三是在蜕壳来临前,要投喂含有钙质和蜕壳素的饵料,促使小龙虾群体集中同步蜕壳。

3、建立巡查制度。勤做巡池工作,发现异常及时采取对策。坚持早中晚巡池,早晨主要检查有无残饵,以便调整当天的投饵量;中午测定水温、PH值以及氨氮、亚硝酸盐等有害物质含量,观察水质变化;傍晚或夜间主要观察了解小龙虾的活动及摄食情况。经常检查、维修、加固防逃设施,狂风暴雨时应特别注意做好防逃工作,检查池埂是否塌漏,防逃设施是否牢固,防止逃虾和敌害进入。同时,要做好养殖管理日志记载工作。

三、停车场管理规定细则?

1、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2、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3、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4、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5、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

6、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7、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8、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车管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

四、管理规定与细则的区别?

1、内容针对的不同。

管理条例,一般针对企业基本行为规范,而且内容比较简单,工作内容及表现行为容易界定。如劳动纪律、安全管理、日常行为规范、党、政、工团的组织要求行为约束、廉洁自律等。

管理办法,一般针对比较复杂的工作和业务活动,制定具体运行规范和规范处理流程。细则是专门对某一管理制度具体如何落实和操作进行更一步明确,是针对具体工作实践的落实办法和步骤。

2具体内容性质不同。

条例一般针对较多的工作内容或一种业务的多种情形,制定具体的规范,多为允许和禁止的规定。

办法一般是为组织某一工作或业务问题提供一种规范的操作流程和具体的解决方案,一般包括、适用范围、原则、目标、标准、措施、责任人、考核及奖惩等一个完整的管理系统。

细则重点在落实执行,针对性强,是广泛的制度和原则性规范的本地化、部门化实操步骤。

前两种形式,重点是建立一种规范和标准,细则是对现有制度的落实提供具体可操作的解决办法和步骤,是对已有管理制度和办法的补充。

五、海洋养殖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海洋局规定,按划区块,有偿服务,保护海洋环境,

六、湖南省人口管理规定细则?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6年2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1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对《办法》进行掌握、操作,省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申办人及当事人户口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材料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须提交复印件。

户口身份证件是指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士官证、军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用于证明自然人有效信息的证件。凭证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还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凭证材料为外文的,还应当附加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人员签名,加盖翻译机构印章。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事项工本费,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章 立户、分户

第四条 申报家庭户立户的,申请人应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或准予落户的材料,及以下材料之一:

(一)房屋所有权凭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

(三)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四)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凭证。

第五条 申报家庭户分户的,申请人应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分家协议书或结婚证或离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分家(婚姻)变化凭证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判决书、公证书等凭证材料。对无房产证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提供房产分割资料的,应提供村(居)委会证明,或者新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建设许可证。

第六条 申报集体户立户的,应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单位书面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或该单位设立的批文、职工宿舍房屋权属凭证材料、单位管理人员户口身份证件等相关凭证材料。

第七条 家庭户立户、分户由公安派出所核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需调查核实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集体户立户由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具体核准部门由县级公安机关确定),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 出生登记

第八条 新生儿随父或随母申报出生登记,且手续齐全的,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因特殊情况,新生儿不能随父或随母落户的,须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除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以外的登记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性别:填写“男”或“女”。

(二)监护人:填写婴儿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三)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四)住址:填写本户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

城镇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标准地名+门(楼)牌号+门(楼)详址;农村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村+门(楼)详址,乡(镇)辖区有街、路、巷、胡同、里弄的,按“××乡(镇)××街(路、巷、胡同、里弄)××号”填写。

(五)公民身份号码: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婴儿出生日期、性别等项目自动生成,同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对生成号码在省级和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检索,确保号码的唯一性。

第四章 死亡登记

第十条 《办法》第十七条所称的“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的,或者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公民正常死亡但未能取得《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办理死者户口注销手续。

(二)未经救治非正常死亡的,为公安法医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已办理了殡葬手续的,为殡葬证明。

(四)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为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第十一条 死亡登记,申报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第五章 迁入登记

第十二条 《办法》所称的“城区人口”,是指城区常住人口。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第十三条 《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一)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为房屋产权证或相关按揭材料;

(二)租赁公有房屋的,为相关租赁使用凭证材料;

(三)租赁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的,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

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一)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依法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

第十五条 《办法》第三十五条所称的“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入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一)毕业生、肄业生将在校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的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母现户籍地的,为毕业证或肄业、退学证明;

(二)毕业生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含创业地)的,为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或毕业证和第十四条所列的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

(三)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为教育部门的转(升)学凭证材料。

第六章 迁出及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办法》第四十五条所称的“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出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一)被外省学校录取的,为录取通知书;

(二)毕业生或肄业生将在校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的户口迁回外省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为毕业证或肄业(退学)证明;

(三)毕业生将户口迁往外省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为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

(四)转学到外省学校的,为转学凭证材料。

第十七条 《办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赴外定居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一)公民赴台定居的,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通知,或已取得的台湾居民身份证和入境时持用的台胞证;

(二)去港、澳定居的,为市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通知书及注销户口通知书》。

第七章 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第十八条 《办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的“姓名变更、更正申报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成年人变更、更正姓名的,凭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身份证件、姓名变更更正理由凭证材料,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其中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成年人变更、更正姓名的,凭本人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姓名变更更正理由凭证材料。其中有工作单位或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或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第十九条 姓名变更、更正登记,须报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办法》第五十五条所称的“证明出生日期确属错误的相关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一)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凭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或医疗保健机构的助产记录档案;

(二)与原落户材料户口迁移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

(三)与其他合法落户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凭相关原始落户材料;

(四)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凭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其他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确属登记错误并能够形成证明链的相应证明或调查材料。

第二十一条 出生日期更正登记,须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报市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五十八条所称的“证明民族成份登记错误的有关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一)公民初次登记户口时,其民族成份既未依据其父亲也未依据其母亲的民族成份登记的,凭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还须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确认其民族成份的申请书;

(二)因其他原因误登的,凭记载了正确民族成份的出生证、迁移证等落户材料或户口簿证或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凭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民族成份变更、更正登记,须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更正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性别变更登记,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章 补登、恢复

第二十五条 补登、恢复户口人员年满16周岁的,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第二十六条 恢复户口登记,手续齐全且能够立即核实的,在恢复户口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不能立即核实的,核实、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补登,须报经户口补登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章 户口证件及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民在办理出生登记、迁入登记、姓名变更更正登记、户口补登恢复业务时,公安派出所应为登记人员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居民户口簿或户口簿内页。

第二十八条 公民户口迁出或被注销的,迁出或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保存,收回并销毁其居民户口簿或户口簿内页。公民在省内迁移户口的,其居民户口簿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收回并销毁。

第二十九条 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丢失或用完的,应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发或补发。换发或补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丢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条 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登记的迁移地址需要变更的,持证人应凭相关材料向原签发机关重新申领。原签发地公安机关审核符合迁移地址变更相关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开具,并注明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不愿交出居民户口簿一方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户口内页的居民户口簿。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接收的相关凭证材料,应当整理形成户口档案,按规定立卷、归档,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于申请人办理户口业务符合政策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的,受理部门要提供书面清单,经申请人签收,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需补充事项。

第三十四条 除“办理时限”为当场办结的外,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于批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办理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申请人手续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办理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出具书面补充材料清单。相关受理、核准机关内部各环节的工作时限由市、县公安机关确定。

第三十五条 各地公安派出所要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户口管辖区内的户籍人口总户数、总人数、年龄性别结构情况及本年度内办理出生登记、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迁入登记、迁出及注销登记、户口补登恢复等户口业务的人员名单,提供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让当地党委政府掌握情况,并协调当地党委政府在11月底前完成有关户籍数据和情况的核对工作。公安派出所对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核对后反馈的有关情况,应在12月底前按规定核实、处理完毕。

七、财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您好,财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是指对财务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方法和操作流程的详细规定。它是财务管理规定的补充,旨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为财务管理工作提供操作指南。

财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确保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财务核算规定:规定财务会计的核算方法、核算制度和核算程序,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财务报告要求:规定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和内容格式,确保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透明度。

4. 资金管理规定:规定资金的使用、收付和监管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 费用管理规定:规定费用的预算、执行和控制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节约性。

6. 资产管理规定:规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和盘点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资产的保管和利用。

7. 内部控制规定:规定内部控制的建立、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财务管理的风险防控和内控合规。

财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订一般由财务管理部门或财务管理工作组负责,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领导的批准才能生效。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

八、领导干部管理规定细则?

领导干部管理规定

  一、建立和完善新任领导干部政治理论考试制度。凡新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一律参加新任领导干部政治理论考试。考试合格者,进行任命;考试不合格者,取消任用资格,并将考试结果装入个人档案。

  二、坚持和完善任前谈话制度。凡新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由市委有关领导和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同志对新任职干部进行任前谈话,指出干部考察中了解和掌握到的缺点和不足,并提出希望和要求。

  三、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度。凡是非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均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另行安排工作。今年,该市已对新提拔的75名科级领导干部中的21名非选举产生的副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了为期一年的试用期。

  四、坚持和完善廉政谈话制度。通过干部监督工作联系会议、群众信访举报以及平时检查工作等方式,一旦掌握、发现干部在廉政建设上存在一些不良倾向时,便及时找其谈话,对其进行开导式、提醒式、告诫式教育,帮助其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五、坚持和完善上岗前培训制度。该市对新提拔的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上岗前培训已经形成制度。近年来,他们对新提拔任用的115名科级领导干部均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中,坚持注重针对性、层次性、互动性、科学性和灵活性,专门聘请大学院校的客座教授、离退休老领导以及基层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领导同志为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授课,同时坚持搞好了党性分析活动,切实提高了新任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和理论素养。

  六、试行领导干部任职承诺制度。在加强新提拔领导干部培养、教育、管理工作中,该市试行了新提拔领导干部任职承诺制度,严格要求其任职前对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公开承诺。

  七、建立和推行新任干部述职制度。该市注重对新提拔的科级领导干部进行了跟踪管理,一旦发现不良苗头,结合全市干部队伍实际,对其进行监督或提醒式教育管理,重点是进行了集体述职。目前,该市已对**年1月以来新提拔的75名科级领导干部进行了集体述职。

  八、建立和完善诫勉谈话制度。对一些新任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学习、社交以及班子建设等方面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但又没有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本着从教育、帮助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将诫勉通知书送达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和本人,要求其本人写出书面整改意见交市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党组(党委)。今年,该市已对1名新提拔副科级领导干部进行了诫勉,效果良好。

  九、建立和推行试用期满政绩公示制度。对新提拔的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了试用期满政绩公示制度,要求其将在一年试用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由单位党组(党委)进行审核后,在本单位本系统和服务对象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广泛接受干部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十、建立和完善试用期满考核制度。为增强新提拔科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该市对新提拔的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了试用期满考核制度。试用期满,组织部门将组织考核组对新提拔对象进行认真考核。考核合格,进行任命;考核不合格,免去试用职务,按试用前职务重新安排工作,并将考核结果装入干部个人档案,作为本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九、消防管理条例处罚规定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处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夹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的;

二、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火险的;

三、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的;

四、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的;

五、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

六、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七、拒绝、刁难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

八、故意阻碍消防车、船执行任务或扰乱火场秩序,影响灭火救灾的;

九、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的;

十、其他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生火灾后,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清起火原因便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二、涂改、转借、出租消防安全许可证的;

三、宾馆、酒店、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装修材料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可燃工棚等建筑物、造成火险隐患的,或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通道的;

五、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的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谎报火警的;

七、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八、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从事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

九、擅自销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质量鉴定和认证的消防产品的。

违反本条第八、九项的,可并处停止生产、维修和收缴其产品及非法所得。

第五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火险隐患严重的单位,在《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直至火险隐患消除。拒绝停产停业整改的,对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实施治安拘留。

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应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并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

十、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细则?

一是继续推进“三公”经费支出制度建设。完善“三公”经费管理的支出标准体系和支出管理规范,明确开支标准,从制度层面约束“三公”经费支出行为。

二是深化“三公”经费公开。继续做好各单位“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细化公开内容。指导各部门认真做好“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细化“三公”经费的解释说明,逐步扩大公开范围。扎实做好“三公”经费公开工作。

法律依据:《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和压缩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接待费用(以下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努力降低行政事业成本,不断提高机关效能,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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